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来规范燃气管理,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:
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按照使用规划,正确使用燃气。

(二)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。

(三)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。

(四)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。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。

(五)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。

(六)禁止自行拆卸、安装、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。

(七)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、空调等设备,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,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。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第六小项非常明确的指出了用户不能自行改装燃气设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