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5月,黄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由装修公司为黄某房屋进行装修。同时约定,双方需对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签字确认;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,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,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,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、暖、燃气等管道设施。合同签订后,黄某支付装修款7万元。同年11月,黄某向装修公司发出《合同终止通知书》,称装修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延误工期,要求装修公司撤场并解除合同,返还已付装修款。
后装修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,要求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。黄某反诉称,装修公司一直未提供施工图纸,在施工方案未得到其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施工,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,截断了暖气管,并导致其未能按期入住。故请求解除合同,返还装修款7万元,支付房屋破坏部分恢复原状费用、暖气管修复费用、租金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。
装修公司不按合同施工业主要求退所有费用谁对谁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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